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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 畅通采购渠道 积极推进我市“4+7带量采购”工作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次数:0

2月19日,《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我市将在国家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框架下,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通过跨区域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试点实施范围包括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西安市辖区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中选品种的采购主体。按照明确的中选品种年度约定采用量,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依法合规与中标企业或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市属短缺药品配送基地配送,从而达到优先采购、合理应用的目标。

《方案》指出要确保中选药品及时结算。实施基金预拨制度,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协议供货期结束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清算结账,确点医疗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企业药款;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

《方案》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的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

3月25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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